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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

更新时间:2006-03-10 16:34:26 点击数:28110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朱继东)作为一位农村出生和长大、其所率领企业又一直专注于农业领域的优秀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通威集团总裁、通威股份董事长刘汉元一直十分关注中国的“三农”问题。他每年的提案几乎大都和“三农”有关,今年也不例外。他这次关注的是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渔业权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及“以养为主”渔业发展方针的确立,我国渔业有了飞跃的发展。从1990年起,我国水产品总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连续11年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我国水产品人均占有量已从1995年起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超过了40公斤,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0多公斤。刘汉元委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渔业乡镇有811个,渔业村有20530个,渔业户有476万户,从事渔业生产的劳动力有1374万人,渔业人口近2000万。200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5100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7200亿元,渔业产值4070亿元,渔民人均收入5656元,实现了“十五”计划的主要目标。


  但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长期没有建立,现行的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缺乏民法根据,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也没有侵权补偿机制。而在实践操作中,管理部门更是强调其行政许可的性质,而忽视其权利性质,渔民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得不到司法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侵害渔民权益的事件时常发生。刘汉元委员调研中发现,最近几年,渔民因养殖水域被占用又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明显增多。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渔业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已成为影响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刘汉元委员觉得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渔业权益。他请教了很多专家、学者,到农村做了大量调研,他的行动得到了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中国渔业协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他说,渔业权是渔民使用特定的渔业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类似,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从渔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来看,利用水域、滩涂进行渔业生产与利用土地进行耕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方面,渔业生产者必须在较长的一段期限内对固定的水域行使排他性权利;另一方面,生产者又需要有一定甚至不少的资金和设备的投入。权利人由于需要长期稳定地占有一定的水面投资从事渔业生产以获得稳定收益,权利人就需要依据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来实现权利的保护。因此,无论从自然形态,还是法律性质来看,渔业权都与土地物权极其类似,是一种用益物权,而区别一般的行为权,与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等有着明显差别。


  刘汉元委员说,当前,党和国家对解决“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农、支农政策,如《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土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次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又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专门规定。但是,作为农民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即渔业权制度在该草案中却没有规定。因此,以此次物权立法为契机,完善并规定渔业权制度,将进一步加大对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有效地解决渔业水域被大量侵占、渔民权益被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十届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已经审议了三次。为此,我们建议在《物权法》‘用益物权’一编中,明确规定渔业权制度,确认渔民对渔业水域、滩涂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