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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争议是析产非继承 陈老有权分割父遗产---解多闻

更新时间:2006-06-03 15:58:09 点击数:28989

  呼和浩特晚报2006年3月3日第三版登载的记者王科岩题为《父亲去世二十年  临终留下两处房  老姐弟俩因房产闹翻脸》的文章。该文写道:今年64岁的陈立杰讲:母亲与父亲于1983、1984两年先后在河北邯郸郊区去世留下两处平方,姐姐从邯郸写信让他回家分配处理。陈老说自己常年在外,父母重病期间也未敬孝道,就口头告诉姐姐先住着。2000年至2003年姐姐将两处遗产房进行了翻新。今年春节回邯郸过年,向姐姐表示能否将遗产房分一处给自己,遭到姐姐大怒道:“20多年你说过两处房产让我住,我才将房翻新重盖,你无权分割两处遗产平房了。”为此,陈老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咨询。


  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费洋律师对此认为:《继承法》第8条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继承权纠纷起诉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陈老的父亲是1984年去世的,所以遗产继承应从1984年开始计算。陈老的姐姐写信,通知他父亲去世,并对此提出关于父母留下的两处房屋如何继承的问题,但陈老当时表示不回去,还让姐姐居住,因此,20年后再提继承已丧失了继承权。对费律师此看法,笔者有异议,理由如下:


  首先要明确,“继承”是有法定时限的,正如费律师引用的《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但是“析产”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财产共有人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析产,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经过司法部门解决。


  其次,应当认定陈老已接受继承了父母遗留的两处房屋。《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陈老在继承开始接到姐姐的信让他回家分配处理遗产平房,他口头告诉姐姐“先住着”,这并不等于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仅是让姐姐先住着,即以住代管父母遗产房屋的委托,因此,依法应视为接受继承。该遗产两处房屋从继承开始已为陈家姐弟俩共同共有。


  再次,陈老向姐姐表示:“父母留下的两处平房能否给自己一处”,这是对姐弟俩共同共有的财产提出分割的主张(即请求析产),这一主张是合法的,没有时效限制。至于如何分割,因为在其让姐姐“先住着”,即姐姐代管期间对两处遗产房屋都进行了拆建翻新,所以陈老提出“能否给他一处”,是商议的态度,这是对的,拆建翻新必有投入,姐弟俩商定出妥善分割的办法,自行处理,否则,陈老以“析产”为标的,可以提起诉讼。